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主体是农户,而非某一特定的农民。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不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户仍然存在,其他家庭成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不发生继承问题。只有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才发生继承的问题。林地承包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特殊林地的林地承包期,经林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依据林地承包合同的长期性,在合同履行期内,承包方死亡的情况是现实存在的。如果不允许承包方的继承人享有继续承包权,会损害承包方基于合同履行取得的收益,不利于鼓励林地承包经营形式。确定林地承包中继承人继续承包权,一方面可以维护林地承包合同的长期稳定性,鼓励林地承包,同时可以保护林地承包人的利益,减少矛盾,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如果承包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承发包双方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结,承包合同关系结束后,涉及的只是履行期限届满后,发包方对承包方在林地上尚存财产的处理问题不涉及继续履行合同。马立诚给他派分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