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Ⅰ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植物状态;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