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可见,取保候审的种类有两种:人保和财产保。两种取保方法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并用。至于选择哪种保证方式,由作出取保候审的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1. 人保
人保又称保证人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其以个人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不能成为保证人。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8条规定: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担保是纯粹的人格担保。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末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财产保
财产保又称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实行财产保,符合我国的国情,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需要,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地履行义务,保证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实施。
财产保是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担保。《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的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因此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纳的情形。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
根据六机关的《规定》,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
从司法实务的情况来看,采用保证金担保已成为一种主要的保证方式。过去,公安部曾有个规定,保证金一般在5000元以上,其中,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它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但是,目前关于保证金数额应如何确定,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只规定了取保保证金最低为1000元,上限没有具体的限制。司法实践中保证金数额及收取处于颇为混乱的状况,所确定的保证金数额在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关、不同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间仍然严重地不平衡,少则一、二千元,多则三、五万元,甚至达到数十万元之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