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法,虽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但如有违法所得的,仍应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
(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 前款第六项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 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