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长治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和建房用地,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当年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长治市及户籍迁入长治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近三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自有形式的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长治市当年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标准。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长治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由市民政部门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规定执行。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