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治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三年以上;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或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和建房用地,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当年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近三年内未出售或转让自有形式的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当年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标准。
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二、在长治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长治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结婚独立家庭(包括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审核程序为:
(一)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区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准,15日内提出核准意见,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录入住房保障档案,并核发《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经济适用住房)》。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公开;
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各级审核部门应逐级审核,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经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并按照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以后,会对申请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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