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可以予以司法拘留。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均属于拒不履行人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司法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人民应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拘留期。人民对妨碍诉讼的行为人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当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拘留决定书连同被拘留人一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