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可以:姐姐的房屋(贷)款,并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户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特定条件之一,不能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还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