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贩卖毒品案属于刑事案件,要经过立案侦查-拘留-逮捕-审查-判决-执行,才算完整地走完诉讼程序。 立案之后公安机关一般会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采取拘留强制措施。需要逮捕的,公安机关会报请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本案两张拘留证应该指的是一张拘留通知书和一张逮捕通知书。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审查,检察院再向提起公诉,经过审判后,如果被告人不上诉或者检察院不抗诉,判决就生效,或者再对判决进行执行。这就是整个刑事诉讼的程序,整个过程大概要持续半年左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