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无法协商变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变更抚养权,符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民会依法将子女抚养权进行变更。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实确定。相关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