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无任何关于“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的表述。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2011年7月29日19时,李红霞驾驶小型轿车沿106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510300处,与对向行驶王红才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王红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红霞驾车驶离现场。经交警队认定,李红霞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红才不负事故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依据双方保险条款约定,逃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