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出售已使用过的设备,应区分以下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税=售价÷(1+3%)×2%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