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法规涉及到孩子姓氏的规定有三处:
一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二是,2001年颁布并实施至今的《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对子女姓氏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三是,公安部2002年5月21日颁布实施《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更改子女姓氏的,需要双方协议一致,公安部门户籍科的人员才会受理。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或未和另一方协商,要求给子女改姓氏的,户籍科不会受理。一方通过向户籍管理部门隐瞒离婚事实,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恢复。
由此可见离婚后,若想更改孩子姓氏,需要双方协议一致,共同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孩子姓名具有人身属性,男女双方需要尊重对方的意见,任何私下变更孩子姓氏的行为都是不妥的。最后,希望广大父母把重点放在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上,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