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年6月2日,钱某步行至奔九线九里广场路段,遇薛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钱某受伤。经交警认定,钱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薛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钱某至武进区奔牛人民医院抢救治疗,随即转至武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期间,薛某已垫付原告698元。202年7月9日,钱某之伤经本院委托鉴定,误工期限为六个月,护理期限为一人护理二个月,补充营养期限为二个月。薛某所驾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法律分析.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2.钱某的损失缉护光咎叱侥癸鞋含猫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事故双方按责承担。因薛某所驾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依照相关规定,薛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3、判决结果薛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999.6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赔偿980元,合计应赔偿2079.60元。扣除其已垫付钱某的698元,余款848.60元由薛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钱某。4、建议交通事故发生后,千万不要着急,更不要盲目的调解与诉讼,在哪儿告告谁告什么一定要搞清楚,否则一旦启动,进入司法程序,恐怕结果就不由您决定了。有时不同的程序会使诉讼结果大相近庭。良好的诉讼开端是官司成功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