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就你所说关于附解除条件合同的问题,希望以下信息可以供你参考。
我国合同法对解除条件应当具备哪些要求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以及国外立法例,一些学者总结了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法国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如债务取决于未来不定的事件,或在事件发生或不发生时解除债务者,为附条件债务”,意大利民法典第135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得使契约或一个特别约款的有效或者解除取决于一个将来的且不确定的事实”,两国民法典均明确条件是订立合同时尚未发生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某一事实必然发生或必然不发生,不能作为条件;如当事人不明知某一事实必然发生,而实际上这一事实依自然规律必然发生,将这一事实作为条件是允许的,如以明日下雨为条件。
2、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条件是当事人协商确定,体现了任意性,如果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条件,虽可作为合同条款,但这一条款并非当事人任意确定的,即使没有写入合同也必须遵守。如合同中约定“交房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付清余款”,办理过户手续不属于条件,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当事人可根据喜好、趋利避害选择条件内容,但条件内容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他人合法权益,如约定违法行为为条件,该条件无效,也可使得合同无效。法国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以不可能发生的事件为条件,或者以违反善良风俗或以法律禁止的事件为条件者,无效;取决于此种条件的契约亦同”,意大利民法典第1354条规定“附有与强制性规范、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相抵触的停止或解除条件的契约是无效的”,两国立法均明确条件必须是合法的,我国虽未有明确条款,但依据合同法第52条,条件必须合法是应有之义。
4、不能与合同内容相矛盾。台湾学者史尚宽将与合同内容相矛盾的条件称为矛盾条件,并举例云“此债如受偿,则以之让与君”,债务受偿为条件,与债务转让相矛盾,如受偿,债务消灭,债务转让无客体存在,显有矛盾,
5、条件决定合同效力是否继续、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