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因道路管理者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就是道路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情况下,就应认定公路管理者有过错,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路管理者违反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
一,高速公路管理者实施了违反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行为。高速公路管路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都是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具体表现为能够作为而免于作为或不作为,第
二,相对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第
三,相对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与公路管理者实施了违反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
四,公路管理者违反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行为存在过错。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项构成要件才能构成高速公路管理者违反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不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