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是不能的:
1、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认定为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当事人再婚后的配偶,户口一般不能迁入该村集体,即使迁入,也是不能享受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会对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分配造成影响);
3、迁移户口必须要有集体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村书记等能否迁入,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