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6年3月23日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金融商品主要是投资活动,目的是赚取差价,而并非是作为一般货物处理,所以不同于货物转让,因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