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内尚没有列车晚点赔偿的明确规定,但国外有些国家已对火车晚点赔偿做出了规定。 无论是《铁路法》还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都回避了晚点赔偿问题。《铁路法》由铁路部门起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直接由铁道部制定,“部门立法”难免偏向部门利益,虽然社会和中消协一再对“晚点不赔”提出批评,但这种批评根本无以撼动“铁老大”的强势地位。 按理说,乘客与铁路部门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乘客花钱购买火车票,相当于与铁路部门订立了运输合同,铁路部门因自身原因违约,没有将乘客按时送达目的地,就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欧洲一些国家,早就出台了列车延误的赔偿方案。 英国《国家铁路运输条例》就规定当旅客乘坐火车出行晚点一小时以上,铁路公司最低要赔偿旅客车票价格20的赔偿金。而根据各铁路公司所提交的列车延误赔偿标准,对于列车延误30分钟以上的旅客,超过半数的英国铁路公司将会返还50的票款当做赔偿。 据媒体报道,在西班牙,由于铁路公司本身原因导致列车晚点超过5分钟,列车上全部旅客的车票款将全价无条件退返给旅客。 另根据报道,瑞典国家铁路公司从2004年1月15日起就宣布对乘坐晚点火车的旅客进行经济赔偿。如果火车被确定为晚点,所有旅客均可得到一张与该次旅程票价相等的代金券作为赔偿。原定1小时以内的火车旅程实际超时20分钟以上、原定1至2小时的火车旅程实际超时40分钟以上和原定超过2小时的火车旅程实际超时1小时以上的情况,均将被视为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