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老师以退学等相威胁,使学生精神上已经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强迫学生将手机扔进水里,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若未入刑可能涉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责任,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老师只有管理教育职责,没有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权利,如果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