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根本的原则就是哪一方对抚养敎育孩子更有利,具体来说,法官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能力、受教育程度、有无恶习、住房条件等各方面来综合考虑作出判决。孩子有表达能力时会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若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一般会判给女方。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一)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