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 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 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 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