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
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综上所述,我认为如果诈骗罪从犯,在协助主犯诈骗金额在3000至1万以上,不足3万的,被认定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知罪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调查侦查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的可能会被不予或者即便也会被判决罪名成立但是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