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无此说。所谓“帮信罪”并非通常所说的“诈骗罪”。实际上,“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及支付结算等便利,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为触犯帮信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及支付结算等便利,且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并且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此外,如果单位也涉及到此类犯罪行为,则该单位将会受到罚金的惩罚,而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存在上述两种行为,同时又构成了其他犯罪,那么就需要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罪名与刑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犯帮信罪的一般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
然而,如果行为人能够主动退还赃款,这无疑有助于减轻其刑罚,甚至在犯罪性质并不十分恶劣的情况下,最高可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检察院对犯罪行为进行审查起诉阶段之前便展开赔偿措施,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够避免受到刑事指控,因为现行法律制度已经采用列举的形式详尽地规定了一些可以豁免起诉的具体情形,而退赔并未列在这些条款之中。既然如此,若任何涉及帮信活动的情形中仍有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等其他特殊情况的出现,检察院则可能会选择放弃对涉案人员的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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