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若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确认该财产分割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若未损害国家利益,仅是违背了一方的真实意思,则是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而非无效情形,这一点前面已提到);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仅把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作为一方申请撤销或变更离婚财产协议的理由,未包括“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形。对此,笔者认为,“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情形在合同法中已有规定;再者,司法解释在表述时在“欺诈、胁迫”后面加了一个“等”字,这说明“欺诈、胁迫”并非可申请撤销或变更的唯一理由。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在对“显示公平”这一理由进行分析时,应根据可以查清的事实来慎重处理。因为协议双方毕竟曾为夫妻,在一起生活过,一方在离婚时自愿把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大部分分割给对方也并非不可能。这便是没有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怎么办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