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用人单位会解除与精神病患者的劳动合同,但也因此产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这类争议,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5号)、《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发214号)、以及《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主要应掌握以下几个要点:
(1)企业招用的合同制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合同制职工试用期满,合同期内患精神病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控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安排适当工作。
(3)在规定的医疗期满未有治愈,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