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又向提讼要求宣告和解协议无效或变更、撤销和解协议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和解协议内容违法,具备法律规定无效情形的,应宣告和解协议无效;
2、和解协议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和解协议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和解协议;
4、原告以和解协议对损害赔偿的处理有遗漏项目,或者和解协议签订后又新发生费用为由提讼要求增加部分赔偿的,经审查,和解协议确实遗漏赔偿项目或有新发生费用,则,按照相应赔偿范围和标准处理;
5、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