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引证法律依据时应坚持准确、具体、完整、有序这一原则。所谓准确就是指引用的律文应与事实相一致,所认定的事实恰恰适用该条法律。以刑事案件为例,则所引用的法律必须能够准确定罪定性,即不能用刑法分则中的类罪罪名代替案中具体罪名,如不能将“抢劫罪”定为“侵犯财产罪”;也不能用不同犯罪阶段的犯罪行为代替所指控的罪名,如不能写成“预备罪”或“抢劫未遂罪”等。所谓具体,即所引律文必须与事实有直接关系,不能泛泛而谈,缺乏针对性。又如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其中有主犯、从犯,犯一罪、犯数罪以及成年、未成年的,因情况不一,在引用法律条文时应分别对待,而不能采取“一揽子”的引法,令人无法分清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