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证处做过一份关于合同及借款收据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公证,后来合同及借款收据原件丢失,登报后也没找到,合同到期后,对方不承认的话,我可不可以拿经过公证的合同及借款收据复印件到去,这份复印件的效力是否和原件的效力完全一致,可否做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吗答复:公证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以国家名义进行证明的国家机构。公证机构的证明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效力,这是其他机关的证明所不具备的。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其活动宗旨是预防纠纷的发生,为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所谓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是指用另纸公证的办法,证明有关文书上的印章,签名属实或证明有关文书的副本、节本、影印本、译文等与原本相符。你原先所做做的合同公证,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并有法定的公证形式,则该公证行为产生复印件与原件相同法律效力的后果。你可以据此向人民,要求保护你的合法债权权益。(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