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您好,据您所述,若协议离婚,可在协议中直接约定债务的承担者;若起诉离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只有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纠纷中,若您老公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债权人起诉您跟您老公,根据《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您需要承担偿还责任,除非您能举证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未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实践中举证比较困难。我们“桃花岛”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专门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可电话咨询其他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