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人民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驳回。 人民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