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是指:《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2015〕96号),只要当事人符合上述意见的相关规定,都是可以补录户口的。 《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2015〕96号): (节录部分)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