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就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至此,关于资产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如何缴纳有了明确政策界定,之前的争议就此画上句号。这个政策是国家鼓励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一个很重要的利好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