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均可作为证据,但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侦查机关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