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是以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是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但绝不能对原始录音进行人为加工,必须保持原状,可以无损复制。一【非法录音不能作为证据】所谓的非法录音,指的是以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以法律禁止的方式,采用不正当方式、使用禁用器材(如专业窃听谍报器材)取得的录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规定同样适用刑事犯罪领域)二【音频文件可以复制但不得修改】影音视频证据需要保证其原始的真实性,即不可以人为加工修改,提供原件当然最好。但如当事人想保留原件,可以无损复制,将复制件输入U盘等便携数字存储工具,向相关机关提交复制件。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不得修改(例如:剪切合并、优化处理)。必要时候应该由公安机关与原件进行比对。三【《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