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参保人员受刑事处分其工龄或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计算。
1、在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之前,职工受刑事处分而又未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原国家承认的工龄取消。
2、刑满后又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对待。
3、属于在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后受刑事处分并已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满15年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文件依据:
1、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摘自内务部一九五九年六月十九日“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给上海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处的复函”);
2、《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