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就该案例而言,当事人需要了解一点,上海市虽然从2012年以后,推进“电子脚环”试点工作。其目的是通过这种技术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预防减少和重新犯罪。但是,这种方法只是针对一些重点人进行试点,并没有全面推广,也不是针对所有缓刑期的服刑人员。 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规定,【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