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为的性质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被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行为人进入你家房屋是为了进行绑架行为,并不构成单独的罪名。如果钱不是你借的却骚扰你,你可以报警,或者寻求法律途径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