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看判多少时间及已关押时间,再根据剩余时间才能正确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故如剩余时间不到三个月可以由执行,超出的一律送。(这里排除保外就医等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