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刑后在看守所服刑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判刑后剩余刑期低于三个月有期徒刑的犯人,原则上会被安排在看守所内进行服役。
在量刑环节中,在看守所所受的羁押期限将会被作为刑期折抵,即每一天的羁押期均视为一日的刑期予以扣除。
通常来说,无论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执行刑罚的场所往往都会设定在监狱内。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犯人被判处有罪,刑期为一年以下,或者说剩余刑期小于或等于一年,且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将其转至劳动改造场所进行服役的话,那么这些犯人就可能需要由看守所来负责其监管工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判刑后在哪服刑
判刑后在哪里服刑与所判刑罚有关:
(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2)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是在判决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或是其他监管场所服刑。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罪犯交付执行前,有折抵刑期等情形的使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当地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三个月以上的,要在监狱服刑。一般情况下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是在判决地当地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一年以上的会发送回罪犯原省监狱服刑。
(4)无期徒刑的,具体是哪个监狱服刑由法院判决。
(5)对判处死缓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采用就近服刑的原则,即在判决地监狱、死刑执行场所执行。
(6)对于未成年犯,服刑地点应当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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