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有: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了,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