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承租、承包、联营、合作等以租代征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
二、未经合法批准,以“建设新农村”、“建设文明生态村”等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进行商业开发行为。
三、未经合法批准,通过买卖、租赁、联营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四、以兴建农庄、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等为由,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
五、擅自使用宅基地及集体土地以联营合作等名义建设“小产权房”行为。
六、私自转让、倒卖宅基地的行为。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私分宅基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