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的服务期有效力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该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服务期并非等同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若服务期的长度超过了劳动合同的期限,那么当劳动合同到期之际,劳动者需要继续履行直至服务期自然结束为止,在此过程中,劳动合同应自动延长至服务期满为止。除非双方对此特意做了其他的约定,否则以本条规定为准。而若是服务期的长度小于或等于劳动合同的期限,那么劳动者在服务期中将无法自行提出离职请求;
然而,当服务期结束时,只要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劳动者便享有选择是否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