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1、征收偿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时点类似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
3、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原地就近安置(被征收范围内不规划房屋建设的除外)。
另一种是住宅房屋实行异地产权调换,即被征收人在县城规划内商品房开发小区内购买的住宅,按征收时当年新建商品房开发小区市场均价,凭购房合同结算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安置面积不足部分按征收时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4、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标准支付。
5、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5元标准支付,支付期限自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日止,选择货币补偿的和政府提供临时安置房的不享受。
6、对于商业经营性用房,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具体标准在具体征收方案中确定。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集中安置标准:
1、征收补偿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应选择。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统一集中安置。标准是按应安置人口人均6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是按实际应安置人口人均1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4、搬家费,每户400元。
5、临时过渡费:按规定确定的安置人口,每人每月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