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能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因为经营亏损,申请重整,即表明其丧失或可能丧失偿债能力,客观上不会有利润供出资人分配。即使在重整期间通过继续营业,有利润产生,也应首先清偿债务,弥补亏损。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其获取投资收益必须是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后,否则相当于侵占了债权人的财产。 具体参考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七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