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称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当事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第一,对确实、真正生活困难一方的救济措施,必须是一方如果依靠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及其个人财产,将无法维持最基本的正常生活。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诸如生活水平相对下降,从原来开名贵跑车下降到开普通国产车、从原来住几百平方米的别墅下降为住一百多平方米的普通住宅,都不是法律规定的属于应当由对方予以帮助的“生活困难”。关于困难程度,应当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加以判断。由于我国各地区对本地区内基本生活水平标准都有具体规定,以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生活困难,是比较客观可行的。
第二,居者有其屋是我国从古至今的一个传统理想,安居乐业也是强调先安居才能后乐业,进入新时期,住房问题无论是在城镇还是乡村,就我国目前人们生活水平的现状来看,依然占据举足轻重的作用,有一个可以居住之所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将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视为属于生活困难,如果另一方条件较好,应当进行必要的帮助的思路,更好地体现了对弱者保护的立法思想,也符合我国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