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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帮助5人 4.8w浏览 匿名 2021-03-14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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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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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无过错责任
    (一)一般过错推定,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
    (二)特殊过错推定,指行为人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
    (三)一般来说只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下才能免责,因此,此种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极为类似,有学者把无过错责任分为绝对无过错与相对无过错,而相对无过错即相当于过错推定,但两者实际上有根本的区别,
    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
    (五)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全文
    12 202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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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绝对无过错与相对无过错责任有什么区别?
侵权责任绝对无过错与相对无过错责任的区别包括责任的性质不同、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不同、免责情况不同等,就免责事由而言,若是适用绝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存在任何的免责事由,相对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发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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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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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吗?
医疗过错责任有些情况之下是无过错责任,比如说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就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医疗方面的一些诊断行为,大多情况之下,还是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民法典》1222条所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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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还没离婚就和别人有了孩子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在孕妇孕期内,其配偶不得主动提出离婚诉讼或请求离婚。
此项规定旨在对处于妊娠期的妇女予以充分保护。
然而,关于禁止在孕期离婚之规定,却也设有一项特例:
若经法院判定,离婚诉讼确属必要,则可准许进行案件审理。
对于确属必要的情况,便包括了因妻子不忠导致的怀孕。
在此种情况下,需提交亲子鉴定报告以证实事实。
若女方拒绝参与亲子鉴定,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女方腹中胎儿并非男方亲生。
因此,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女方因不忠行为而怀上他人之子,男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外,若女方与第三者存在重婚或同居行为,男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对方索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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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吗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不适用于无过错原则,而是适用于过错责任,或者是过错推定责任,病人在治疗的过程当中有受到损害的,如果是由于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的过错而造成的,那么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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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责任有关联吗?
是有一定关联的。如果双方针对一个案件产生的纠纷无法确定过错责任的,那么是可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决定最终的责任归属的。如果双方确实无法达成意见的,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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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民营跟私营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并非同一个概念,它们的内涵及规模都存在显著差异。
“民营”从公司管理体制的角度出发,特指由民意主导的经济体系,与之相反的则是国营或官办的经营方式;而私营这个概念更多地关注于所有权问题,这具体表现为个人持股或者直接拥有并管理企业,依靠雇佣劳动力为主导动力运行盈利性的经济实体。
在法律层面上,私营经济的主要特征是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工关系,亦即是具备了资本主义属性的私人企业。
所以,只要一家公司不属于国家控制或者政府机构运作的经济形态,那么都可以归入到民营或者民营经济范畴之内。
在此类经济架构内,既包含了完全的私有制企业,同时也涵盖了除国营之外的其他公有制度形式的企业,比如农村乡镇企业、合作发展经济体、社区共有制经济体制、团体公共利益组织所掌控的经济体系、基金会所有制经济等等。
尽管“民营”与“私营”在定义和应用方面存在区别,然而它们都是非公有制经济系统中的重要支柱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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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和董事长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执行董事与董事长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所处的等级层级有所差异。
董事长无疑是公司或团体最高级别的管理者,是公司权益的最主要代表者,负责领导董事会的运作,而执行董事仅仅是公司内部的员工,他们的等级地位明显低于董事长。
其次,在产生途径上,董事长通常是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议决选出来的董事评选产生的。
而执行董事同样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决选产生。
另外,在各自的职务职责上,董事长的工作职责相当复杂多元,涵盖了组织协调以及代表等多种性质,其权利主要受限于董事会的职责范畴内,并不负责监督公司的具体运营事务,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实施个人决策,仅在举办董事会会议或者特定委员会会议时才能享有同其他董事平等的投票权。
至于首席执行官,其权力均源于他本人,同时也是唯一有权召集董事会、罢免首席执行官等最高决策权的人,掌握着最终的行政权。
然而,执行董事则需要积极履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如确因董事会未能充分、高效行使职能导致公司经济受损的情况出现,股东要求董事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时候,如果该情况没有明确确定应由哪位董事负责,那么全部执行董事应该共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因此,执行董事亦被称为“经理管理董事”,即在担任董事会成员的同时,还需兼任公司经理一职,进而负责公司实际运营事务的执行董事。
最后,与其他董事相比,执行董事具有同等的职责,他们主要负责协助董事长处理公司各项业务,为推动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值得注意的是,董事长是一个公司的最高领导者,负责引导整个董事会的运行。
董事长同时也是董事之一,经由董事会全体选举产生,承载着董事会对公司未来走向和战略方向的指示引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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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别有哪些?
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别在于,严格责任是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责任,它介于无过错与过错推定之间的责任,多用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之中。具体如下所述:严格责任(英美法系: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一种责任。无过错责任: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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