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因此,冯某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债务人金某的财产。虽然债务履行期限未满,但是因为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才申请财产保全,故保全费应由债务人承担。通常情况下,保全费的负担问题不在保全裁定中确定,而是在结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但是在案件已审理终结的情况下,保全费的负担问题应在保全裁定中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