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关于如何判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具体适用哪些情形可以直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2、至于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只要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确实没有财产而无法偿还的,不涉及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