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障证人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履行作证的法定义务,如实地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需要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威胁、侮辱、殴打或者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必须予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威胁、侮辱、殴打或者证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特征:一是,行为侵害的对象是证人及其近亲属。这里的“证人”,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证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二是,行为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有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行为。“威胁”,是指实施恐吓、要挟等精神强制手段,如以人身伤害、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相要挟,使人产生恐惧;“侮辱”,是指公然诋毁证人及其近亲属人格,破坏其名誉;“殴打”,是指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打人;“”包括多种方式,如利用职权降薪、降职、辞退等。